4.1.5 水浮力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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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版本 / Revision No.
改善建议者
改善内容
内容列表
产品功能
Ver.112 R3
/ No.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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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内容
Ver.110 R2
/ No.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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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说明
通过该功能可以添加水浮力荷载,用户通过在对话框中输入稳定水头标高,完成水浮力荷载的添加或删除。
图4.1.5 水浮力荷载
稳定水头标高:
注意事项勾选上面的复选框,可输入稳定水头的标高,标高值为相对于建筑物
0.00处的标高;当不勾选复选框时,程序默认不考虑水浮力荷载作用。
注意事項
(1)用户输入稳定水头标高,用于基础的抗浮验算。根据《北京市建筑技术细则》(结构专业)规定:基础抗浮稳定应满足W/F≥1.0,其中:W—基础自重及上部恒荷载标准值的总和;F—地下水浮力;
(2)在带有底板的基础中,底板的内力计算考虑了水浮力荷载。
(3)对于处于地下水位以下的桩筏类基础,在进行人防荷载设计时,考虑了地下水浮力的作用,见《人防规范》GB50038-2005第4.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