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GB50011-2001第6.1.2条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分为四级,《高规》JGJ3-2002第4.8.3条中对B级高度建筑的框支框架和剪力墙
增加了特一级抗震等级。抗震等级用于调整构件的地震设计内力,当计算地震作用但对构件的地震内力不进行调整时,可在抗震等级设置中选择“无”。抗震等级只对设计结果有影响,对分析结果没有影响。
结构整体的抗震等级在荷载>荷载控制/地震作用中设置;对特殊部位和特殊构件,需要用户单独指定抗震等级时,可在分析设计>调整系数>抗震等级中指定。单独指定抗震等级的菜单只有在点击分析设计>构件类型>自动生成后才会被激活。
一般需要单独指定抗震等级的构件如下:
(1)转换梁;
(2)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构件;
(3)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高规》JGJ3-2002第10.2.5条规定宜将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采用。因为规范用词为“宜”,程序没有自动提高,用户需要提高时可手动指定这些部位的抗震等级。
(4)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5)错层处框架柱、剪力墙;
(6)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若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7)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用户可根据在结果>层分析结果>层结果表格>倾覆弯矩中确认框架承担的倾覆弯矩比值后,再决定是否需要单独指定框剪结构中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
(8)当在结构>模型控制/结构体系中选择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对其中的短肢剪力墙构件程序虽然提供了自动判断,但没有自动提高其抗震等级。用户可在自动生成构件类型后在显示/构件/设计类型中勾选查看构件设计类型,对其中的短肢剪力墙构件手动指定抗震等级。
抗震等级对设计的影响不仅反映在构件设计内力调整上,而且也决定构件的设计构造措施,而现行规范对抗震等级的规定又非常复杂,因此用户一定要详细掌握规范要求才能实现符合规范的设计。
程序之所以对特殊部位或特殊构件没有自动提高抗震等级,除了规范中有些规定用词是“宜”之外,主要考虑有些特殊情况下自动调整会出现错误误导,例如柱底不在一个楼层标高时、错层结构等,在具体的层数比较模糊的情况下自动提高有些是不合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