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限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其中也包括附属于该类建筑的一般构筑物在内,例如烟囱、水塔等构筑物。在设计其他土木工程结构或特殊的工业构筑物时,本规范中规定的风、雪荷载也应作为设计的依据。此外,对建筑结构的地基设计,其上部传来的荷载也应以本规范为依据。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第1.0.2条的规定是制定各本建筑结构设计规范时应遵守的准则,并要求在各本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为它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本规范第2章各节的内容,基本上是陈述了GB 50068—2001第四和第七章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给出具体的补充规定。
1.0.4
结构上的作用是指能使结构产生效应(结构或构件的内力、应力、位移、应变、裂缝等)的各种原因的总称。由于常见的能使结构产生效应的原因,多数可归结为直接作用在结构上的力集(包括集中力和分布力),因此习惯上都将结构上的各种作用统称为荷载(也有称为载荷或负荷)。但”r;荷载”这个术语,对于另外一些也能使结构产生效应的原因并不恰当,例如温度变化、材料的收缩和徐变、地基变形、地面运动等现象,这类作用不是直接以力集的形式出现,而习惯上也以”r;荷载”一词来概括,称之为温度荷载、地震荷载等,这就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作用。尽管在国际上,目前仍有不少国家将”r;荷载”与”r;作用”等同采用,本规范还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中的术语,将这两类作用分别称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而将荷载仅等同于直接作用,作为《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目前仍限于对直接作用的规定。
尽管在本规范中没有给出各类间接作用的规定,但在设计中仍应根据实际可能出现的情况加以考虑。
1.0.5
在确定各类可变荷载的标准值时,会涉及出现荷载最大值的时域问题,本规范统一采用一般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50年作为规定荷载最大值的时域,在此也称之为设计基准期。
1.0.6
除本规范中给出的荷载外,在某些工程中仍有一些其他性质的荷载需要考虑,例如塔桅结构上结构构件、架空线、拉绳表面的裹冰荷载《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50135,储存散料的储仓荷载《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50077,地下构筑物的水压力和土压力《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结构购件的温差作用《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都应按相应的规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