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疲劳计算

6.1 一般规定

6.1.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

 

6.1.2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特殊条件(如构件表面温度大于150℃,处于海水腐蚀环境,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以及低周3高应变疲劳条件等)下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

 

6.1.3

疲劳计算采用容许应力幅法,应力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应力幅按构件和连接类别以及应力循环次数确定。在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