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普通螺栓、锚柱和铆钉连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在普通螺栓或铆钉受剪的连接中,每个普通螺栓或铆钉的承载力设计值应取受剪和承压承载力设计值中的较小者。
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普通螺栓
     (7.2.1-1)
铆钉
     (7.2.1-2)
承压承载力设计值:
普通螺栓
     (7.2.1-3)
铆钉
     (7.2.1-4)
式中
:受剪面数目;
d:螺栓杆直径;
:铆钉孔直径;
:在不同受力方向中一个受力方向承压构件总厚度的较小值;
、
:螺栓的抗剪和承压强度设计值;
、
:铆钉的抗剪和承压强度设计值。
2. 在普通螺栓、锚栓或铆钉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中,每个普通螺栓、锚栓或铆钉的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普通螺栓
     (7.2.1-5)
锚栓
     (7.2.1-6)
铆钉
     (7.2.1-7)
式中
:螺栓或锚栓在螺纹处的有效直径;
、
、
:普通螺栓、锚栓和铆钉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3. 同时承受剪力和杆轴方向拉力的普通螺栓和铆钉,应分别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普通螺栓
     (7.2.1-8)
     (7.2.1-9)
铆钉
     (7.2.1-10)
     (7.2.1-11)
式中
、
:某个普通螺栓或铆钉所承受的剪力和拉力;
、
、
:一个普通螺栓的受剪、手拉和承压承载力设计值;
、
、
:一个铆钉的受剪、受拉和承压承载力设计值;
7.2.2
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在抗剪连接中,每个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7.2.2-1)
式中
:传力摩擦面数目;
: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应按表7.2.2-1采用;
P:一个高强度螺栓的预应力,应按表7.2.2-2采用。
表:7.2.2-1
| 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μ | |||
| 在连接处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 | 构件的钢号 | ||
| Q235钢 | Q345钢、Q390钢 | Q420钢 | |
| 喷砂(丸) | 0.45 | 0.50 | 0.50 | 
| 喷砂(丸)后涂无机富锌漆 | 0.35 | 0.40 | 0.40 | 
| 喷砂(丸)后生赤绣 | 0.45 | 0.50 | 0.50 | 
| 钢丝刷清除浮绣或未经 处理的干净轧制表面 | 0.30 | 0.35 | 0.40 | 
表:7.2.2-2
| 一个高强度螺栓的预应力P(KN) | ||||||
| 螺栓的性能等级 | 螺栓公称直径(mm) | |||||
| MN16 | M20 | M22 | M24 | M27 | M30 | |
| 8.8级 | 80 | 125 | 150 | 175 | 230 | 280 | 
| 10.9级 | 100 | 155 | 190 | 225 | 290 | 355 | 
2. 在螺栓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中,每个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取
3. 当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同时承受摩擦面间的剪力和螺栓杆轴方向的外拉力时,其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7.2.2-2)
式中
、
:某个高强度螺栓所承受的剪力和拉力;
、
:一个高强度螺栓所受剪、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7.2.3
高强度螺栓承压型连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承压型连接的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P应与摩擦型连接高强度螺栓相同。连接处构件接触面应清除油污及浮锈。
高强度螺栓承压型连接不应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
2. 在抗剪连接中,每个承压型连接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方法与普通螺栓相同,但当剪切面在螺纹处时,其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应按螺纹处的有效面积进行计算。
3. 在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中,每个承压型连接高强度螺栓的承载力设计值的计算方法与普通螺栓相同。
4. 同时承受剪力和杆轴方向拉力的承压型连接的高强度螺栓,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7.2.3-1)
     (7.2.3-2)
式中
、
:某个高强度螺栓所承受的剪力和拉力;
、
、
:一个高强度螺栓所受剪、受拉和承压承载力设计值;
7.2.4
在构件的节点处或拼接接头的一端,当螺栓或铆钉沿轴向受力方向的连接长度l1大于do时,应将螺栓或铆钉的承载力设计值乘以折减系数,当l1大于60do时,折减系数为0.7,do为孔径。
7.2.5
在下列情况的连接中,螺栓或铆钉的数目应予增加:
1. 一个构件借助填板或其他中间板件与另一构件连接的螺栓(摩擦型连接的高强度螺栓除外)或铆钉数目,应按计算增加10%
2. 当采用搭接或拼接板的单面连接传递轴心力,因偏心引起连接部位发生弯曲时,螺栓(摩擦型连接的高强度螺栓除外)或铆钉数目,应按计算增加10%
3. 在构件的端部连接中,当利用短角钢连接型钢(角钢或槽钢)的外伸肢以缩短连接长度时,在短角钢两肢中的一肢上,所用的螺栓或铆钉数目应按计算增加50%。
4. 当铆钉连接的铆合总厚度超过铆钉孔径的5倍时,总厚度每超过2mm,铆钉数目应按计算增加1%(至少应增加一个铆钉),但铆合总厚度不得超过铆钉孔径的7倍。
7.2.6
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螺钉、钢拉铆钉(环槽铆钉)、射钉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