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每一杆件在节点上以及拼接接头的一端,永久性的螺栓(或铆钉)数不宜少于2个。对组合构件的缀条,其端部连接可采用1个螺栓(或铆钉)。
8.3.2
高强度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摩擦型连接的高强度螺栓的孔径比螺栓公称直径d大1.5~2.0mm;承压型连接的高强度螺栓的孔径比螺栓公称直径d大1.0~15.mm。
8.3.3
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范围内,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应在施工图中说明。
8.3.4
螺栓或铆钉的距离应符合表8.3.4的要求。
8.3.5
C级螺栓宜用于沿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可用于受剪连接:
1. 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结构中的次要连接;
2. 承受静力荷载的可拆卸结构的连接;
3. 临时固定构件用的安装连接。
8.3.6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表8.3.4
螺栓或铆钉的最大、最小容许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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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位置和方向 |
最大容许距离 (取两者的较小值) |
最小容许距离 | ||
中 心 间 距 |
外排(垂直内力方向或顺内力方向) |
8d0或12t |
3d0 | ||
中 间 排 |
垂直内力方向 |
16d0或24t |
|||
顺内力方向 |
构件受压力 |
12d0或18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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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受拉力 |
16d0或24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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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对角线方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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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至 构件边 缘距离 |
顺内力方向 |
4d0或8t |
2d0 | ||
垂直 内力 方向 |
剪切边或手工气割边 |
1.5d0 | |||
轧制边、自动气割 或锯割边 |
高强度螺栓 |
||||
其它螺栓或铆钉 |
1.2d0 |
※注:
1. d0为罗双或铆钉的孔径,t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
2. 钢板边缘和刚性构件(如角钢、槽钢等)相连的螺栓或铆钉的最大间距,可按中间排的数值采用。
8.3.7
当型钢构件拼接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拼接件宜采用钢板。
8.3.8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不得用于沿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
8.3.9
沿杆轴方向受拉的螺栓(或铆钉)连接中的端板(法兰板),应适当增强其刚度(如加设加劲肋),以减少撬力对螺栓(或铆钉)抗拉承载力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