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
9.3.2
在构件出现塑性铰的截面处,必须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其相邻支承点间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时;
(9.3.2-1)
当时;
(9.3.2-2)
式中
:弯矩作用平面外的长细比,
,
为侧向支撑点距离,
为截面回转半径;
M1:与塑性铰相距为的侧向支撑点处的弯矩;当长度
内为同向曲率时,
为正;当为反向曲率时,
为负。
对不出现塑性铰的构件区段,其侧向支承点间距应由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内有关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整体稳定计算确定。
9.3.3
用作减少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计算长度的侧向支撑,其轴心力应分别按本规范第4章和第4.2.6条或第5.2.8条确定。
9.3.4
所有节点及其连接应有足够的刚度,以保证在出现塑性铰前节点处各构件间的夹角保持不变。
构件拼接和构件间的连接应能传递该处最大弯矩设计值的1.1倍,且不得低于
9.3.5
当板件采用手工气割或剪切机切割时,应将出现塑性铰部位的边缘刨平。
当螺栓孔位于构件塑性铰部位的受拉板件上时,应采用钻成孔或先冲后扩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