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钢管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在节点处直接焊接的钢管(圆管、方管或矩形管)桁架结构。

 

10.1.2

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方管或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

 

10.1.3

热加工管材和冷成型管材不应采用屈服强度超过345kN/mm2以及屈强比的钢材,且钢管壁厚不宜大于25mm。

 

10.1.4

在满足下列情况下,分析桁架杆件内力时可将节点视为铰接:

1. 符合各类节点相应的几何参数的适用范围;

2. 在桁架平面内杆件的节间长度或杆件长度与截面高度(或直径)之比不小于12(主管)和24(支管)时。

 

10.1.5

若支管与主管连接节点偏心不超过式(10.1.5)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必须考虑此偏心弯矩,(ΔN为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的影响。

 

    (10.1.5)

 

式中

:偏心距,符号如图(10.1.5) 所示;

 

:圆主管外径;

 

:连接平面内的矩形主管截面高度。

 

 

图 10.1.5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