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钢管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管的外部尺寸不应小于支管的外部尺寸,主管的壁厚不应小于支管壁厚,在支管与主管连接处不得将支管插入主管内;
2. 主管与支管或两支管轴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30°;
3. 支管与主管的连接节点处,除搭接型节点外,应尽可能避免偏心;
4. 支管与主管的连接焊缝,应沿全周连续焊接并平滑过渡;
5. 支管端部宜使用自动切管机切割,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
10.2.2
在有间隙的K形或N形节点中(图10.1.5.a、b),支管间隙a应不小于两支管壁厚之和。
10.2.3
在搭接的K形或N形节点中(图10.1.5.c、d),其搭接率Ov=q/p×100%应满足25%≤Ov≤100%,且应确保在搭接部分的支管之间的连接焊缝能可靠地传递内力。
10.2.4
在搭接节点中,当支管厚度不同时,薄壁管应搭在厚壁管上;当支管钢材强度等级不同时,低强度管应搭在高强度管上。
10.2.5
支管与主管之间的连接可沿全周用角焊缝或部分采用对接焊缝、部分采用角焊缝。支管管壁与主管管壁之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20℃的区域宜用对接焊缝或带坡口的角
焊缝。角焊缝的焊脚尺寸hf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10.2.6
钢管构件在承受较大横向荷载的部位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防止产生过大的局部变形。构件的主要受力部位应避免开孔,如必须开孔时,应采取适当的补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