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
组合梁截面高度不宜超过钢梁截面高度的2.5倍;混凝土板托高度不宜超过翼板厚度
的1.5倍;板托的顶面宽度不宜小于钢梁上翼缘宽度与
之和。
11.5.2
组合梁边梁混凝土翼板的构造应满足图11.5.2的要求。有板托时,伸出长度不宜小于;无板托时,应同时满足伸出钢梁中心线不小于150mm、伸出钢梁翼缘边不小于50mm的要求。
图 11.5.2 边梁构造图
11.5.3
连续组合梁在中间支座负弯矩区的上部纵向钢筋及分布钢筋,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设置。
11.5.4
抗剪连接件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栓钉连接件钉头下表面或槽钢连接件上翼缘下表面高出翼板底部钢筋顶面不宜小于30mm。
2. 连接件沿梁跨度方向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混凝土翼板(包括板托)厚度的4倍,且不大于400mm;
3. 连接件的外侧边缘与钢梁翼缘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
4. 连接件的外侧边缘至混凝土翼板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5. 连接件顶面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11.5.5
栓钉连接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5.4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栓钉位置不正对钢梁腹板时,如钢梁上翼缘承受拉力,则栓钉杆直径不应大于钢梁上翼缘厚度的1.5倍;如钢梁上翼缘不承受拉力,则栓钉杆直径不应大于钢梁上翼缘厚度的2.5倍。
2. 栓钉长度不应小于其杆径的4倍。
3. 栓钉沿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径的6倍;垂直于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径的4倍。
4. 用压型钢板做底模的组合梁,栓钉杆直径不宜大于19mm,混凝土凸肋宽度不应小于栓钉杆直径的2.5倍;栓钉高度应符合
的要求(图11.3.2)。
11.5.6
弯筋连接件除应符合本章第&11.5.4条要求外,尚应满足以下规定:弯筋连接件宜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钢筋成对布置,用两条长度不小于4倍(Ⅰ级钢筋)或5倍(Ⅱ级钢筋)钢筋直径的侧焊缝焊接于钢梁翼缘上,其弯起角度一般为45°,弯折方向应与混凝土翼板对钢梁的水平剪力方向相同。在梁跨中纵向水平剪力方向变化的区段,必须在两个方向均设置弯起钢筋。从弯起点算起的钢筋长度不宜小于其直径的25倍(Ⅰ级钢筋另加弯钩),其中水平段长度不宜小于其直径的10倍。弯筋连接件沿梁长度方向的间距不宜小于混凝土翼板(包括板托)厚度的0.7倍。
11.5.7
槽钢连接件一般采用Q235钢,截面不宜大于12.6。
11.5.8
钢梁顶面不得涂刷油漆,在浇灌(或安装)混凝土翼板以前应清除铁锈、焊渣、冰层、积雪、泥土和其他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