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9.3.1

采用塑性设计的框架柱,如果长细比过大也会使二阶效应带来的影响加大,因此本条规定了比本规范第5章稍严的容许长细比值。

 

9.3.2

已形成塑性铰的截面,在结构尚未达到破坏机构前必须继续变形,为了使塑性铰处在转动过程中能保持承受弯矩极限值的能力,不但要避免板件的局部屈曲,而且必须避免构件的侧向扭转屈曲,要使构件不发生侧向扭转屈曲,应在塑性铰处及其附近适当距离处设置侧向支承。本条文规定的侧向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限制,是根据理论和试验研究的结果,再加以简化得出的。

试验结果表明/侧向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主要与的数值有关,且对任一确定的值[加上抗力分项系数后,该比值就变为本规范公式(9.2.3-1)中的],均可找到相应的,根据国内的部分分析结果并参考国外的规定,加以简化后得到关系式(9.3.2-1)和(9.3.2-2)。

 

9.3.3

本条文与本规范第4章第4.2.6条的方法相同,详见该条文说明。

 

9.3.4

本条文规定节点及其连接的设计,应按所传递弯矩的1.1倍二者中较大者进行计算,是为了使节点强度稍有余量,以减少在连接处产生永久变形的可能性。

所有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刚度,以保证在达到塑性弯矩之前,所有被连接构件间的夹角不变。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采用螺栓的安装接头应避开梁和柱的交接线,或者采用扩大式接头和加腋等。

 

9.3.5

为了保证在出现塑性铰处有足够的塑性转动能力,该处的构件加工应避免采用剪切。当采用剪切加工时,应刨去边缘硬化区域。另外在此位置制作孔洞时,应采用钻孔或先冲后扩钻孔,避免采用单纯冲孔。这是因为剪切边和冲孔周围带来的金属硬化,将降低钢材的塑性,从而降低塑性铰的转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