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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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别 |
室内或土中 |
露天 | |
排架结构 |
装配式 |
100 |
70 |
框架结构 |
装配式 |
75 |
50 |
现浇式 |
55 |
35 | |
剪力墙结构 |
装配式 |
65 |
40 |
现浇式 |
45 |
30 | |
挡土墙、地下室墙壁等类结构 |
装配式 |
40 |
30 |
现浇式 |
30 |
20 |
※注:
1. 装配整体式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现浇式的数值取用;
2. 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布置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
3. 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
4. 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第9.1.2条
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9.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宜适当减小:
1. 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的排架结构;
2. 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
3. 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
4. 采用滑模类施工工艺的剪力墙结构;
5. 材料收缩较大、室内结构因施工外露时间较长等。
第9.1.3条
对下列情况,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本规范表9.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 混凝土浇筑采用后浇带分段施工;
2. 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措施;
3. 采取能减小混凝土温度变化或收缩的措施。
当增大伸缩缝间距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第9.1.4条
具有独立基础的排架、框架结构,当设置伸缩缝时,其双柱基础可不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