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预埋件及吊环

第10.9.1条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直锚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其锚筋的总截面面积As应符合下列规定(图10.9.1):
  

 

1. 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10.9.1-1)

 

   (10.9.1-2)

 

2. 当有剪力、法向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10.9.1-3)

 

  (10.9.1-4)

 

当M<0.4Nz时,取M=0.4Nz
上述公式中的系数αv、αb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9.1-5)

当αv>0.7时,取αv=0.7。

 

  (10.9.1-6)

当采取防止锚板弯曲变形的措施时,可取αb=1.0。
 

式中

:锚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2.3-1采用,但不应大于300N/mm2;
 

:剪力设计值;
 

:法向拉力或法向设计值,法向压力设计值不应大于0.5fcA,此处,A为锚板的面积;
 

:弯矩设计值;
 

:锚筋层数的影响系数;当锚筋按等间距布置时;两层取1.0;三层取0.9;四层取0.85;
 

:锚筋的受剪承载力系数;
 

:锚筋直径;
 

:锚板的弯曲变形折减系数;
 

:锚板厚度;
 

:沿剪力作用方向最外层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第10.9.2条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弯折锚筋及直锚筋共同承受剪力的预埋件(图10.9.2),其弯折锚筋的截面面积Asb应符合下列规定:


 

  (10.9.2)

式中系数αv按本规范第10.9.1条取用。当直锚筋按构造要求设置时,取As=0。

※注:

弯折锚筋与钢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15°,也不宜大于45°。

 

第10.9.3条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级、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第10.9.4条   

预埋件的受力直锚筋不宜少于4根,且不宜多于4层;其直径不宜小于8mm,且不宜大于25mm。受剪预埋件的直锚筋可采用2根。
预埋件的锚筋应位于构件的外层主筋内侧。

 

第10.9.5条   

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Q235级钢。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当锚筋直径不大于20mm时,宜采用压力埋弧焊;当锚筋直径大于20mm时,宜采用穿孔塞焊。当采用手工焊时,焊缝高度不宜小于6mm和0.5d(HPB235级钢筋)或0.6d(HRB335级、HRB400级钢筋),d为锚筋直径。

 

第10.9.6条   

锚板厚度宜大于锚筋直径的0.6倍。受拉和受弯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尚宜大于b/8,b为锚筋的间距(图10.9.1)。锚筋中心至锚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d和20mm。
对受拉和受弯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b、b1和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c1,均不应小于3d和45mm(图10.9.1)。
对受剪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b及b1不应大于300mm,且b1不应小于6d和70mm;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1不应小于6d和70mm,b、c不应小于3d和45mm(图10.9.1).

第10.9.7条   

受拉直锚筋和弯折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当锚筋采用HPB235级钢筋时,尚应符合本规范表9.3.1注中关于弯钩的规定。当无法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锚固措施。
受剪和受压直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5d,d为锚筋的直径。

 

第10.9.8条   

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吊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每个吊环按2个截面计算的吊环应力不应大于50N/mm2;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4个吊环时,设计时应仅取3个吊环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