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材料

 第11.2.1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防烈度为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超过C60;设防烈度为8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超过C70;

2. 框支梁、框支柱以及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其他各类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第11.2.2条   

结构构件中的普通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HRB335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RB400、HPB235级钢筋。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第11.2.3条   

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各类框架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当采用普通钢筋时,其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