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3
为实现房屋、铁路、公路、港口和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结构共性技术问题设计方法的统一,本次修订组的组成包括了各行业的混凝土结构专家,以求相互沟通,使本规范的共性技术问题能为各行业规范认可。实现各行业共性技术问题设计方法统一是必要的,但它是一个过程,本次修订是向这一目标迈出的第一步。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示,现阶段各行业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仍保持相对的完整性,以利于平稳过渡。
当结构受力的情况、材料性能等基本条件与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有出入时,则需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专门试验或分析加以解决。
应当指出,对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其材料及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及裂缝宽度计算等均与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有所不同。这些内容由专门规程作出规定。对采用陶粒、浮石、煤矸石等为骨料的混凝土结构,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下列结构时,尚应符合专门标准的有关规定:
1. 修建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地区或地下采掘区等的结构;
2. 结构表面温度高于 100℃或有生产热源且结构表面温度经常高于 60℃的结构;
3. 需作振动计算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