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本规范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采用荷载分项系数、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为了简便,直接以材料强度设计值表达)、结构重要性系数进行设计。
本规范中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的规定取用。
3.1.2
对极限状态的分类,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 的规定确定。
3.1.3~3.1.5
对结构构件的计算和验算要求,与原规范基本相同。增加了漂浮验算,对疲劳验算修改较大。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 9&emdash;87 中的吊车,分为轻级、中级、重级和超重级工作制。现荷载规范修订组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3811 中吊车的利用等级 U 和载荷状态 Q ,将吊车分为 A1~A8 八个工作级别,将原荷载规范的四级工作制改为八级工作级别,本规范作了相应的修订。
原规范中有关疲劳问题,包括轻级、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不包括超重级工作制吊车。本规范中所述吊车,仍未包括超重级工作制吊车。当设计直接承受超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吊车梁时,建议根据工程经验采用钢结构。
在具有荷载效应谱和混凝土及钢筋应力谱的情况下,可按专门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疲劳验算。
3.1.6
当结构发生局部破坏时,如不引发大范围倒塌,即认为结构具有整体稳定性。结构的延性、荷载传力途径的多重性以及结构体系的超静定性,均能加强结构的整体稳定性。设置竖直方向和水平方向通长的钢筋系杆将整个结构连系成一个整体,是提供结构整体稳定性的方法之一。另一方面,按特定的局部破坏状态的荷载组合进行设计,也是保证结构整体稳定性的措施之一。
当偶然事件产生特大的荷载时,要求按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 ( 见第 3.2.3 条 ) 以保持结构的完整无缺,往往经济上代价太高,有时甚至不现实。此时,可采用允许局部爆炸或撞击引起结构发生局部破坏,但整个结构不发生连续倒塌的原则进行设计。
3.1.7
各类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不应统一的,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取用,相应的荷载设计值及耐久性措施均应依据设计使用年限确定。
3.1.8
结构改变用途和使用环境将影响其结构性能及耐久性,因此必须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