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保护层厚度的规定是为了满足结构构件的耐久性要求和对受力钢筋有效锚固的要求。本条对保护层厚度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规定比原规范略有增加。
考虑耐久性要求,本条对处于环境类别为一、二、三类的混凝土结构规定了保护层最小厚度。与原规范比较作了以下改动:
1 一类及二 a 类环境分别与原规范中”r;室内正常环境”及”r;露天及室内高湿度环境”相近;考虑冻融及轻度腐蚀环境的影响,增加了二 b 类环境及三类环境。
2 表中保护层厚度的数值是参考我国的工程经验以及耐久性要求规定的,要求比原规范稍严;表中相应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范围有所扩大。
3 注中增加了基础保护层厚度的规定,这是根据长期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对处于有侵蚀性介质作用环境中的基础,其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9.2.2
本条对预制构件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规定与原规范相同,多年工程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9.2.3
板、墙、壳中的分布钢筋以及梁、柱中的箍筋及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规定基本同原规范,但根据环境条件稍有加严。构造钢筋是指不考虑受力的架立筋、分布筋、连系筋等。工程实践证明,本条规定对保证结构耐久性是有效的。
9.2.4
对梁、柱中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大于 40mm 的情况,提出应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通常是在混凝土保护层中离构件表面一定距离处全面增配由细钢筋制成的构造钢筋网片。此外,增加了在处于露天环境中悬臂板的上表面采取保护措施的要求,这是由于该处受力钢筋因混凝土开裂更易受腐蚀而提出的。
9.2.5
环境类别为四、五类的情况属非共性问题,港口工程中的这类情况应符合《港口工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TJ 267 的有关规定,工业建筑中的这类情况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46 的有关规定。
为了满足建筑防火要求,保护层厚度还应满足《建筑防火规范》 GBJ 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