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由于钢筋通过连接接头传力的性能总不如整根钢筋,故设置钢筋连接的原则为:接头应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根钢筋上应少设接头。为了反映技术进步,对原规范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增加了机械连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的类型和质量控制要求见《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 107 ,焊接连接接头的种类和质量控制要求见《钢筋焊接规程》 JGJ 18 。
9.4.2
根据工程经验及接头性质,本条限定了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应用范围:受拉构件不应采用绑扎搭接接头,大直径钢筋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9.4.3
用图及文字明确给出了属于同一连接区段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定义。这比原规范”r;同一截面的搭接接头”的提法更为准确。搭接钢筋接头中心间距不大于 1.3 倍搭接长度,或搭接钢筋端部距离不大于 0.3 倍搭接长度时,均属位于同一连接区段的搭接接头。搭接钢筋错开布置时,接头端面位置应保持一定间距。首尾相接式的布置会在相接处引起应力集中和局部裂缝,应予以避免。条文对梁、板、墙、柱类构件的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提出了控制条件。粗、细钢筋搭接时,按粗钢筋截面积计算接头面积百分率,按细钢筋直径计算搭接长度。
本条还规定了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搭接长度的计算方法,其中反映了接头面积百分率的影响。这是根据有关的试验研究及可靠度分析,并参考国外有关规范的做法确定的。搭接长度随接头面积百分率的提高而增大,是因为搭接接头受力后,相互搭接的两根钢筋将产生相对滑移,且搭接长度越小,滑移越大。为了使接头充分受力的同时,刚度不致过差,就需要相应增大搭接长度。本规定解决了原规范对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规定过严的缺陷,对接头面积百分率较大的情况,采用加大搭接长度的方法处理,便于设计和施工。
9.4.4
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规定为受拉钢筋的 0.7 倍,解决了梁受压区及柱中受压钢筋的搭接问题。这一规定沿用了原规范的做法。
9.4.5
搭接接头区域的配箍构造措施对保证搭接传力至关重要。本条在原规范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搭接连接区段箍筋直径的要求。此外提出了在粗钢筋受压搭接接头端部须增加配箍的要求,以防止局部挤压裂缝,这是根据试验研究结果和工程经验提出的。
9.4.6
本条规定了机械连接的连接区段长度为 35d 。同时规定了其应用的原则:接头宜互相错开并避开受力较大部位。由于在受力最大处受拉钢筋传力的重要性,机械连接接头在该处的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 50%。
9.4.7
本条给出了机械连接接头用于承受疲劳荷载构件时的应用范围及设计原则。
9.4.8
本条为机械连接接头保护层厚度及钢筋间距的要求。由于机械连接套筒直径加大,对保护层厚度及间距的要求作了适当放宽,由一般对钢筋要求的”r;应”改为对套筒的”r;宜”。
9.4.9
本条给出了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定义。接头面积百分率的要求同原规范,工程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可行的。
9.4.10
本条提出承受疲劳荷载吊车梁等有关构件中受力钢筋焊接的要求,与原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同,工程实践证明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