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9.5.1

我国建筑结构混凝土构件的最小配筋率较长时间沿用原苏联 60 年代规范的规定。其中,各类构件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低,远未达到受拉区混凝土开裂后受拉钢筋不致立即屈服的水平。原规范虽曾对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作了小幅度提高,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最小配筋率偏低的状况。

本次修订规范适当提高了受弯构件、偏心受拉构件和轴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并采用了配筋特征值 (ft/fy) 相关的表达形式,即最小配筋率随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提高而相应增大,随钢筋受拉强度的提高而降低;同时规定了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的取值下限。

规定受压构件最小配筋率的目的是改善其脆性特征,避免混凝土突然压溃,并使受压构件具有必要的刚度和抗偶然偏心作用的能力。本次修订规范对受压构件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只作了小幅度上调,即受压构件一侧纵筋最小配筋率保持 0.2%不变,只将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由 0.4%上调至 0.6%。对受压构件最小配筋率未采用特征值的表达方式,但考虑到强度等级偏高时混凝土脆性特征更为明显,故规定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 及以上时,最小配筋率上调 0.1%;当纵筋使用 HRB400 级和 RRB400 级钢筋时,最小配筋率下调 0.1%。应注意的是,这种调整只针对截面全部纵向钢筋,受压构件一侧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仍保持不小于 0.2%的要求。

 

9.5.2

卧置于地基上的钢筋混凝土厚板,其配筋量多由最小配筋率控制。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规定了最低限值 0.15%。

 

9.5.3

本条规定了预应力构件中各类预应力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其基本思路为”r;截面开裂后受拉预应力筋不致立即失效”的原则,目的是为了使试件具有起码的延性性质,避免无预兆的脆性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