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在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高度和结构类型符合表1.0.2规定的非抗震设防和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以下简称6度至9度)的乙类及以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和施工。

钢结构和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高层建筑的适用高度(m)表1.0.2

 

表1.0.2

钢结构和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高层建筑的适用高度

结构种类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烈度

6、7

8

9

钢结构

框架

110

110

90

70

框架-支撑(剪力墙板)

260

220

200

140

各类简体

360

300

260

180

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

钢框架-混凝土剪力墙

220

180

100

70

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

钢框简-混凝土核心筒

220

180

150

70

 

※注:

表中使用高度系指规则结构的高度,为从室外地坪算起至建筑檐口的高度。

 

第1.0.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应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荷载性质、材料供应、制作安装、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结构型式,对结构选型、构造和节点设计,应择优选用抗震和抗风性能好且又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和平立面布置。

 

第1.0.4条

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的规定。

 

第1.0.5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可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33)的规定。

 

第1.0.6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按专门研究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地震作用;

2. 按6度设防位于Ⅰ—Ⅲ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可不计算地震作用;

3. 按6度设防位于Ⅳ类的地上的丙类建筑、按6度设防的乙类建筑以及7度至9度设防的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计算地震作用;

4. 按6度设防的建筑可不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结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