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条
建筑平面宜简单规则,并使结构各层的抗侧力刚度中心与水平作用合力中心接近重合,同时各层接近在同一竖直线上。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柱截面的钢板厚度不宜大于100mm。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其常用平面的尺寸关系应符合表3.2.1和图3.2.1的要求。当钢框筒结构采用矩形平面时,其长宽比不宜大于1.5∶1,不能满足此项要求时,宜采用多束筒结构。。
第3.2.2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除不符合表3.2.1和图3.2.1者外,在平面布置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属平面不规则结构:
1) 任一层的偏心率大于0.15(偏心率应按本规程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2) 结构平面形状有凹角,凹角的伸出部分在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该方向建筑总尺寸的25%;
3) 楼面不连续或刚度突变,包括开洞面积超过该层总面积的50%;
4) 抗水平力构件既不平行于又不对称于抗侧力体系的两个互相垂直的主轴。
属于上述情况第一、四项者应计算结构扭转的影响,属于第三项者应采用相应的计算模型,属于第二项者应采用相应的构造措施。
第3.2.3条
高层建筑宜选用风压较小的平面形状,并应考虑邻近高层建筑物对该建筑物风压的影响。在体形上应避免在设计风速范围内出现横风向振动。
第3.2.4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不宜设置防震缝。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高层建筑钢结构不宜设置伸缩缝。当必须设置时,抗震设防的结构伸缩缝应满足防震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