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楼面和屋顶活荷载以及雪荷载的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表3.1.1的规定采用。该表未规定的荷载,宜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得小于表4.1.1所列的数值。
静力计算时,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折减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第3.1.2条的规定采用。
表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准永久值系数 |
||
类别 |
活荷载标准值( |
准永久值系数 |
酒吧间、展销厅 |
3.5 |
0.5 |
屋顶花园 |
4.0 |
0.8 |
档案室、储藏室 |
5.0 |
0.8 |
饭店厨房、洗衣房 |
4.0 |
0.5 |
健身房、娱乐室 |
4.0 |
0.5 |
办公室灵活隔断 |
0.5 |
0.8 |
第4.1.2条
在计算构件效应时,楼面及屋面竖向荷载可仅考虑各跨满载的情况。
第4.1.3条
直升机平台荷载,应取下列二项中能使平台结构产生最大效应的荷载。直升机荷载的准永久值可不考虑。
1. 直升机总重引起的局部荷载,按由实际最大起飞重量决定的荷载标准值乘动力系数1.4确定。当没有机型的技术资料时,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可根据直升机类型按下列规定采用:
表4.1.3
直升机的局部荷载标准值及其作用面积 |
|||
直升机类型 |
最大起飞重量( |
局部荷载标准值( |
作用面积( |
轻型 |
2 |
20 |
0.20×0.20 |
中型 |
4 |
40 |
0.25×0.25 |
重型 |
6 |
60 |
0.30×0.30 |
2. 等效均布荷载。
第4.1.4条
施工中采用附墙塔、爬塔等对结构有影响的起重机械或其他设备时,在结构设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施工阶段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