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风荷载

第4.2.1条

作用在高层建筑任意高度处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按下列公式计算:

 

  (4.2.1)

 

式中

:任意高度处的风荷载标准值

    

:高层建筑基本风压,按本规程4.2.2的规定采用;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按本规程4.2.3的规定采用;

 

:风荷载体形系数按本规4.2.4的规定采用;

 

:顺风向高度处的风振系数,按本规程4.2.5的规定采用。

 

第4.2.2条

为标准,按计算确定的风压值。高层建筑的基本风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图6.1.2《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1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可按图中数值乘以1.2采用。

 

第4.2.3条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规定采用。

 

第4.2.4条

高层建筑风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单个高层建筑的风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一的规定采用。

2. 城市建成区内新建高层建筑,应考虑周围已有高层建筑,特别是邻近已有高层建筑的影响。

对于周围环境复杂、邻近有高层建筑、体型与本规程附录一中的体型不同且又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的或外形极不规则高层建筑以及高度较大的超高层建筑,其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根据风洞试验确定。

3. 验算墙面构件及其连接时,对风吸力区应采用表4.2.4规定的局部体型系数。

 

表4.2.4

风吸力区的局部体形系数

部位

局部体形系数

外墙构件、玻璃幕墙

墙面一般部位

-1.0

墙角、屋面周边和屋面坡度

大于10度的屋脊部位

-1.5

檐口、雨棚、遮阳板、阳台

-2.0

※注:

①作用宽度为房屋总宽度的10%,单不小于1.5m。

四、封闭式建筑物的内表面,应按外表面的风压情况取±0.2。

 

第4.2.5条

沿高度等截面的高层建筑钢结构,顺风向风振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4.2.6条

在主体结构的顶部有小体型建筑时,应计入鞭稍效应,可根据小体型建筑作为独立体时的基本自振周期与主体建筑的基本自振周期的比例,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当时,可假定主体建筑的高度延伸至小体型建筑的顶部,其风振系数宜按本规程第4.2.5条的规定采用。

2. 当时,其风振系数宜按风振理论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