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作用效应组合

第5.4.1条

荷载效应与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1. 无地震作用时

 

  (5.4.1-1)

 

2. 有地震作用,按第一阶段设计时

 

   (5.4.1-2)

 

式中

:分别为永久荷载、楼面活荷载、雪荷载等竖向荷载标准值;

    

:分别为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和风荷载的标准值;

    

:考虑地震作用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按本规程第4.3.5条的规定计算;

    

:分别为上述各相应荷载和作用标准值产生的荷载效应和作用效应,按力学计算求得;

 

:分别为上述各相应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其值见表5.4.2。

 

:风荷载组合系数,在无地震作用的组合中取0.1,在有地震作用的组合中取0.2。

 

第5.4.2条

第一阶段抗震设计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其荷载或作用的分顶系数应按表5.4.2的规定采用,并应取各构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组合进行截面设计。

 

表5.4.2

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

组合情况

重力荷载

活荷载

水平地震作用

竖向地震作用

风荷载

备注

1.考虑重力、楼面活荷载及风荷载

1.20

1.3~1.40

-

-

1.40

 

2.考虑重力及水平地震作用

1.20

-

1.30

-

-

 

3.考虑重力、水平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1.20

-

1.30

-

1.40

用于60m以上高层建筑

4.考虑重力及竖向地震作用

1.20

-

-

1.30

-

用于:(1)9度设防;(2)8、9度设防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

5.考虑重力、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1.20

-

1.30

0.50

-

6.考虑重力、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1.20

-

1.30

0.50

1.40

同上,但用于60m以上高层

※注:

1. 在地震作用组合中,重力荷载代表值应符合本规程第4.3.5条的规定。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力有利时,宜取为1.0

2. 对楼面结构,当活荷载标准值不小于时,其分项系数取1.3

 

第5.4.3条

第一阶段抗震设计当进行结构侧移验算时,应取与构件承载力验算相同的组合,但各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0。

 

第5.4.4条

第二阶段抗震设计当采用时程分析法验算时,不应计入风荷载,其竖向荷载宜取重力荷载代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