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1条
荷载效应与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1. 无地震作用时
(5.4.1-1)
2. 有地震作用,按第一阶段设计时
(5.4.1-2)
式中
、
、
:分别为永久荷载、楼面活荷载、雪荷载等竖向荷载标准值;
、
、
:分别为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和风荷载的标准值;
:考虑地震作用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按本规程第4.3.5条的规定计算;
、
、
、
、
、
、
:分别为上述各相应荷载和作用标准值产生的荷载效应和作用效应,按力学计算求得;
、
、
、
、
、
:分别为上述各相应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其值见表5.4.2。
:风荷载组合系数,在无地震作用的组合中取0.1,在有地震作用的组合中取0.2。
第5.4.2条
第一阶段抗震设计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其荷载或作用的分顶系数应按表5.4.2的规定采用,并应取各构件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组合进行截面设计。
表5.4.2
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 |
||||||
组合情况 |
重力荷载 |
活荷载 |
水平地震作用 |
竖向地震作用 |
风荷载 |
备注 |
1.考虑重力、楼面活荷载及风荷载 |
1.20 |
1.3~1.40 |
- |
- |
1.40 |
|
2.考虑重力及水平地震作用 |
1.20 |
- |
1.30 |
- |
- |
|
3.考虑重力、水平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
1.20 |
- |
1.30 |
- |
1.40 |
用于60m以上高层建筑 |
4.考虑重力及竖向地震作用 |
1.20 |
- |
- |
1.30 |
- |
用于:(1)9度设防;(2)8、9度设防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 |
5.考虑重力、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
1.20 |
- |
1.30 |
0.50 |
- |
|
6.考虑重力、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及风荷载 |
1.20 |
- |
1.30 |
0.50 |
1.40 |
同上,但用于60m以上高层 |
※注:
1. 在地震作用组合中,重力荷载代表值应符合本规程第4.3.5条的规定。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力有利时,宜取为1.0
2. 对楼面结构,当活荷载标准值不小于时,其分项系数取1.3
第5.4.3条
第一阶段抗震设计当进行结构侧移验算时,应取与构件承载力验算相同的组合,但各荷载或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0。
第5.4.4条
第二阶段抗震设计当采用时程分析法验算时,不应计入风荷载,其竖向荷载宜取重力荷载代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