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框架柱

第6.3.1条

与梁刚性连接并参与承受水平作用的框架柱,应按本规程第五章计算内力,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五章有关规定及本节的各项规定,计算其强度和稳定性。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柱截面应能满足本规程第5.5.3条规定的第二阶段抗震设计的要求。

 

第6.3.2条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计算框架柱在重力作用下的稳定性时,纯框架体系柱的计算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表4.2(有侧移)的μ系数确定;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体系当符合第5.2.11条规定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应按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表4.1(无侧移)的μ系数确定。

其计算长度系数亦可采用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1、有侧移时

   (6.3.2-1)

2、无侧移时

   (6.3.2-2)

式中 分别为交于柱上、下端的横梁线刚度之和与柱线刚度之和的比值。

 

二、当计算在重力和风力或多遇地震作用组合下的稳定性时,有支撑和(或)剪力墙的结构,在层间位移满足本规程第5.5.2条第二款要求的条件下,柱计算长度系数可取1.0。若纯框架体系层间位移小于0.001h(h为楼层层高)时,也可按公式(6.3.2-2)计算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第6.3.3条

抗震设防的框架柱在框架的任一节点处,柱截面的塑性抵抗矩和梁截面的塑性抵抗矩宜满足下式的要求:

   (6.3.3-1)

式中 :分别为计算平面内交汇于节点的柱和梁的截面塑性抵抗矩;

:分别为柱和梁钢材的屈服强度;

:按多遇地震作用组合得出的柱轴力;

:框架柱的截面面积。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可能出现塑性铰的部分,框架柱可按下式计算:

   (6.3.3-2)

式中 :柱钢材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5.2.2条的规定除以

 

第6.3.4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6.3.4的规定,按6度抗震设防和非抗震设防的框架柱板件宽厚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5.4.1条至第5.4.5条的规定采用。

表6.3.4

框架柱板件宽厚比

板件

7度

8度或9度

工字形柱翼缘悬伸部分

11

10

工字形柱腹板

43

43

箱型柱壁板

37

33

※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的Q235钢,当钢材为其他牌号时,应乘以

 

第6.3.5条

在柱与梁连接处,柱应设置与上下翼缘位置对应的加劲肋。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工字形截面柱和箱截面柱腹板在节点域范围的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6.3.5)

式中 :柱在节点域的腹板厚度当为箱形柱时仍取一块腹板的厚度;

:梁腹板高度;

:柱腹板高度。

 

第6.3.6条

按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的结构,柱长细比不宜大于60

按6度抗震设防和非抗震设防的结构,柱长细比不应大于120。fy以N/mm2为单位。

 

第6.3.7条

在多遇地震下进行构件承载力计算时,承托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的钢框架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可取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