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组合梁和组合板的构造要求

第7.4.1条

组合梁栓钉连接件的设置,必须与钢梁焊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栓钉焊于钢梁受拉翼缘时,其直径不得大于翼缘板厚度的1.5倍;当栓钉焊于无拉应力部位时,其直径不得大于翼缘板厚度的2.5倍;

2. 栓钉沿梁轴线方向布置,其间距不得小于5(为栓钉直径);栓钉垂直于轴线布置,其间距不得小于4,边距不得小于35mm;

3. 当栓钉穿透钢板焊接于钢梁时,其直径不得大于19mm,焊后栓钉高度应大于压型钢板波高加30mm。

4. 栓钉顶面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第7.4.2条

组合板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配置钢筋:

1.为组合板提供储备承载力的附加抗拉钢筋;

2.在连续组合板或悬臂组合板的负弯矩区配置连续钢筋;

3.在集中荷载区段和孔洞周围配置分布钢筋;

4.改善防火效果的受拉钢筋;

5.在压型钢板上翼缘焊接横向钢筋,应配置在剪跨区段内,其间距宜为150~300mm。

 

第7.4.3条

连续组合梁或组合板在中间支座负弯矩区的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过梁的反弯点,并应留出锚固长度和弯钩。下部纵向钢筋在支座处应连续配置,不得中断。

 

第7.4.4条

组合板用的压型钢板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镀锌层厚度尚应满足在使用期间不致锈损的要求。

 

第7.4.5条

用于组合板的压型钢板净厚度(不包括镀锌层或饰面层厚度)不应小于0.75mm,仅作模板的压型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浇注混凝土的波槽平均宽度不应小于50mm。当在槽内设置栓钉连接件时,压型钢板总高度不应大于80mm。

 

第7.4.6条

组合板的总厚度不应小于90mm;压型钢板顶面以上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0mm。此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2.2.3条规定的楼板防火保护层厚度的要求。

 

第7.4.7条

组合板端部应设置栓钉锚固件。栓钉应设置在端支座的压型钢板凹肋处,穿透压型钢板并将栓钉、钢板均焊牢于钢梁上。栓钉直径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跨度小于3m的板,栓钉直径宜为13mm或16mm;

2.跨度为3~6m的板,栓钉直径宜为16mm或19mm;

3.跨度大于6m的板,栓钉直径宜为19mm。

 

第7.4.8条

组合板中的压型钢板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在砌体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75mm。

 

第7.4.9条

当连续组合板按简支板设计时,抗裂钢筋的截面不应小于混凝土截面的0.2%,抗裂钢筋从支承边缘算起的长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6,且应与不少于5支分布钢筋相交。

抗裂钢筋最小直径应为4mm,最大间距应为150mm。顺肋方向抗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宜为20mm。

与抗裂钢筋垂直的分布钢筋直径,不应小于抗裂钢筋直径的2/3,其间距不应大于抗裂钢筋间距的1.5倍。

 

第7.4.10条

组合板在集中荷载作用处,应设置横向钢筋,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压型钢板顶面以上混凝土板截面面积的0.2%,其延伸宽度不应小于板的有效工作宽度(图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