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节点连接,当非抗震设防时,应按结构处于弹性受力阶段设计;当抗震设防时,应按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设计,节点连接的承载力应高于构件截面的承载力。
要求抗震设防的结构,当风荷载起控制作用时,仍应满足抗震设防的构造要求。
第8.1.2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框架,从梁端或柱端算起的1/10跨长或两倍截面高度范围内,节点设计应验算下列各项:
1. 节点连接的最大承载力;
2. 构件塑性区的板件宽厚比;
3. 受弯构件塑性区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
第8.1.3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框架,其节点连接的最大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与柱连接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8.1.3-1)
(8.1.3-2)
式中
:基于极限强度最小值的节点连接最大受弯承载力,仅由翼缘的连接承担;
:基于极限强度最小值的节点连接最大受剪承载力,仅由腹板的连接承担;
:梁构件(梁贯通时为柱)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梁的净跨。
在柱贯通型连接中,当梁翼缘用全熔透焊缝与柱连接并采用引弧板时,式(8.1.3-1)将自行满足。
2. 支撑连接应满足下式要求:
(8.1.3-3)
式中
:基于极限强度最小值的支撑连接最大承载力;
:支撑的净截面面积;
:支撑钢材的屈服强度。
3. 梁、柱构件拼接的承载力,应满足式(8.1.3-1)和(8.1.3-2)的要求。当存在轴力时,式中应以
代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字形截面(绕强轴)和箱形截面
当时
(8.1.3-4)
当时
(8.1.3-5)
2) 对工字形截面(绕弱轴)
当时
(8.1.3-6)
当时
(8.1.3-7)
式中
:构件轴力;
:构件的轴向屈服承载力,
;
:构件截面的净面积;
:构件腹板截面积;
第8.1.4条
框架节点塑性区段内,梁受压翼缘在侧向支承点间的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9章第9.3.2条的规定。
第8.1.5条
在节点设计中,节点的构造应避免采用约束度大和易产生层状撕裂的连接形式。
第8.1.6条
钢框架安装单元的划分,在采用柱贯通型连接时,宜为三层一根,视具体情况也可为一层、两层或四层一根,工地接头设于主梁顶面以上1.0~1.3m处。梁的安装单元为每跨一根。
采用带悬臂梁段的柱单元时,悬臂梁段的长度一般距柱轴线不超过1.6m。框筒结构采用带悬臂梁段的柱安装单元时,梁的接头可设置在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