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节点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8.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节点连接,当非抗震设防时,应按结构处于弹性受力阶段设计;当抗震设防时,应按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设计,节点连接的承载力应高于构件截面的承载力。

要求抗震设防的结构,当风荷载起控制作用时,仍应满足抗震设防的构造要求。

 

第8.1.2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框架,从梁端或柱端算起的1/10跨长或两倍截面高度范围内,节点设计应验算下列各项:

1. 节点连接的最大承载力;

2. 构件塑性区的板件宽厚比;

3. 受弯构件塑性区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

 

第8.1.3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框架,其节点连接的最大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与柱连接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8.1.3-1)

 

  (8.1.3-2)

 

式中

:基于极限强度最小值的节点连接最大受弯承载力,仅由翼缘的连接承担;

 

:基于极限强度最小值的节点连接最大受剪承载力,仅由腹板的连接承担;

 

:梁构件(梁贯通时为柱)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梁的净跨。

 

在柱贯通型连接中,当梁翼缘用全熔透焊缝与柱连接并采用引弧板时,式(8.1.3-1)将自行满足。

2. 支撑连接应满足下式要求:

 

(8.1.3-3)

 

式中

:基于极限强度最小值的支撑连接最大承载力;

 

:支撑的净截面面积;

 

:支撑钢材的屈服强度。

 

3. 梁、柱构件拼接的承载力,应满足式(8.1.3-1)和(8.1.3-2)的要求。当存在轴力时,式中应以代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字形截面(绕强轴)和箱形截面

 

  (8.1.3-4)

 

  (8.1.3-5)

 

2) 对工字形截面(绕弱轴)

 

  (8.1.3-6)

 

  (8.1.3-7)

 

式中

:构件轴力;

 

:构件的轴向屈服承载力,

 

:构件截面的净面积;

 

:构件腹板截面积;

 

第8.1.4条

框架节点塑性区段内,梁受压翼缘在侧向支承点间的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9章第9.3.2条的规定。

 

第8.1.5条

在节点设计中,节点的构造应避免采用约束度大和易产生层状撕裂的连接形式。

 

第8.1.6条

钢框架安装单元的划分,在采用柱贯通型连接时,宜为三层一根,视具体情况也可为一层、两层或四层一根,工地接头设于主梁顶面以上1.0~1.3m处。梁的安装单元为每跨一根。

采用带悬臂梁段的柱单元时,悬臂梁段的长度一般距柱轴线不超过1.6m。框筒结构采用带悬臂梁段的柱安装单元时,梁的接头可设置在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