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连接

第8.2.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节点连接,可采用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或栓焊混合连接。

 

第8.2.2条

节点的焊接连接,根据受力情况可采用全熔透或部分熔透焊缝,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1. 要求与母材等强的焊接连接;

2. 框架节点塑性区段的焊接连接。

 

第8.2.3条

焊缝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5)和《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6)的规定采用,或选用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8.2.4条

焊缝熔敷金属应与母材强度相匹配。不同强度的钢材焊接时,焊接材料的强度应按强度较低的钢材选用。

 

第8.2.5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螺栓连接,应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

 

第8.2.6条

高强度螺栓的最大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8.2.6)

 

式中

:一个高强度螺栓的最大受剪承载力;

 

:连接的剪切面数目;

 

:螺栓螺纹处的净截面面积;

 

:螺栓钢材的极限抗拉强度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