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幕墙与钢框架的连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9.1.1条

本章适用于幕墙与钢框架主体结构的连接和施工。

 

第9.1.2条

幕墙构件应按国家现行建筑产品标准《建筑幕墙》(JG3035)、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进行承载力设计并作必要的刚度验算。

 

第9.1.3条

在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作用下,应防止幕墙构件相互碰撞和脱落。

 

第9.1.4条

在抗震设防的建筑中,采用混凝土幕墙时,幕墙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分离缝宽度,宜取30mm,幕墙构件相互之间的纵向及横向分离缝宽度宜取25mm。分离缝应采用压缩性良好的弹性密封材料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