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1条
施工中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等的规定,保证预埋件位置正确,有足够的牢固度,并对其进行妥善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敲打、碰撞。不得将受损的预埋件、未经检验的和检验不合格的幕墙构件装到钢框架上。
第9.3.2条
紧固可动节点长圆孔内的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搬手控制螺栓的预拉力。不得对此种螺栓进行焊接固定,但需采取防止螺栓松动的措施。
第9.3.3条
可动节点内不得使用翘曲不平或破损的滑移垫片。各节点的连接钢件及紧固件的材料和精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扭、翘、弯曲等现象。
第9.3.4条
幕墙构件及节点螺栓安装的尺寸容许误差,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表 9.3.4
安装尺寸允许误差
| 安装尺寸允许误差 | ||||
| 项目 | 允许误差(mm) | 图例 | ||
| 金属幕墙 | 玻璃幕墙 | 混凝土幕墙 | ||
| 幕墙构件间水平接缝宽度误差  | ±3 | ±5 | ±5 | 
 | 
| 接缝中心线错位 | 2 | 3 | 3 | 
 | 
| 螺栓中心线与长圆孔中心线的误差 | ±2 | ±3 | ±3 | 
 | 
第9.3.5条
幕墙构件与钢结构连接的钢件和预埋件,均应预先进行表面防锈处理。幕墙固定后其节点尚应按本规程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的要求,对节点采取防锈和防火措施。可动节点的防锈和防火措施不得削弱节点随动变位的功能。
第9.3.6条
幕墙构件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9.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幕墙构件在钢框架上的临时固定点不得少于4处;
2. 基本风速超过10时,不应进行吊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