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放样、号料和切割

第10.3.1条

放样和号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放样的工件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详图放出足尺节点大样;

2. 放样和号料应预留收缩量(包括现场焊接收缩量)及切割、铣端等需要的加工余量,高层钢框架柱尚应预留弹性压缩量。

 

第10.3.2条

高层钢框架柱的弹性压缩量,应按结构自重(包括钢结构、楼板、幕墙等的重量和经常作用的活荷载产生的柱轴力计算。相邻柱的弹性压缩量相差不超过5mm时,可采用相同的压缩量。

柱压缩量应由设计者提出,由制作厂和设计者协商确定。

 

第10.3.3条

号料和切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受力构件和需要弯曲的构件,在号料时应按工艺规定的方向取料,弯曲件的外侧不应有冲样点和伤痕缺陷;

2. 号料应有利于切割和保证零件质量;

3. 宽翼缘型钢等的下料,宜采用锯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