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1条
从事钢结构各种焊接工作的焊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规定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0.6.2条
在钢结构中首次采用的钢种、焊接材料、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及工艺方法,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评定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焊接工作,必须在焊接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应根据工艺评定合格的试验结果和数据,编制焊接工艺文件。
焊接工作应严格按照所编工艺文件中规定的焊接方法、工艺参数、施焊顺序等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规定。
第10.6.4条
低氢型焊条在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烘焙后的焊条应放入恒温箱备用,恒温温度控制在80~100℃。
烘焙合格的焊条外露在空气中超过4h的应重新烘焙。焊条的反复烘焙次数不宜超过2次。
第10.6.5条
焊剂在使用前必须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焊丝必须除净锈蚀、油污及其他污物。
第10.6.6条
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应低于99.5%(体积法),其含水量不应大于0.005%(重量法)。若使用瓶装气体,瓶内气体压力低于1MPa时应停止使用。
第10.6.7条
当采用气体保护焊时,焊接区域的风速应加以限制。风速在1m/s以上时,应设置挡风装置,对焊接现场进行防护。
第10.6.8条
焊接开始前,应复查组装质量、定位焊质量和焊接部位的清理情况。如不符合要求,应修正合格后方准施焊。
第10.6.9条
对接接头、T型接头和要求全熔透的角部焊缝,应在焊缝两端配置引弧板和引出板,其材质应与焊件相同或通过试验选用。手工焊引板长度不应小于60mm,埋弧自动焊引板长度不应小于150mm,引焊到引板上的焊缝长度不得小于引板长度的2/3。
第10.6.10条
引弧应在焊道处进行,严禁在焊道区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
第10.6.11条
焊接时应根据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钢材材质和厚度,选择相应的预热温度,对焊件进行预热。无特殊要求时,可按表10.6.11选取预热温度。
表10.6.11
常用的预热温度 |
|||
钢材分类 |
环境温度 |
板厚 (mm) |
预热及层间直控温度 (℃) |
普通碳素结构钢 |
0℃以上 |
≥50 |
70~100 |
低合金结构钢 |
0℃以上 |
≥50 |
70~100 |
凡需预热的构件,焊前应在焊道两侧各100mm范围内均匀进行预热,预热温度的测量应在距焊道50mm处进行。
当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为0℃以下时,焊接件的预热温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10.6.12条
板厚超过30mm,且有淬硬倾向和约束度较大的低合金结构钢的焊接,必要时可进行后热处理。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可按表10.6.12选取。
表10.6.12
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 |
||
钢种 |
后热温度 |
后热时间 |
低合金结构钢 |
200~300℃ |
1h/每30mm板厚 |
后热处理应于焊后立即进行。后热的加热范围为焊缝两侧各100mm,温度的测量应在距焊缝中心线50mm处进行。焊缝后热达到规定温度后,按规定时间保温,然后使焊件缓慢冷却至常温。
第10.6.13条
要求全熔透的两面焊焊缝,正面焊完成后在焊背面之前,应认真清除焊缝根部的熔渣、焊瘤和未焊透部分,直至露出正面焊缝金属时方可进行背面的焊接。
第10.6.14条
30mm以上厚板的焊接,为防止在厚度方向出现层状撕裂,宜采取以下措施:
1. 将易发生层状撕裂部位的接头设计成约束度小、能减小层状撕裂的构造形式,如图10.6.14所示。
2. 焊接前,对母材焊道中心线两侧各2倍板厚加30mm的区域内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母材中不得有裂纹、夹层及分层等缺陷存在。
3. 严格控制焊接顺序,尽可能减小垂直于板面方面的约束。
4. 根据母材的Ceq(碳当量)和Pcm(焊接裂纹敏感性系数)值选择正确的预热温度和必要的后热处理。
5. 采用低氢型焊条施焊,必要时可采用超低氢型焊条。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屈服强度较低的焊条。
第10.6.15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箱型柱内横隔板的焊接,可采用熔咀电渣焊或电渣焊设备进行焊接。箱形结构封闭后,通过预留孔用两台焊机同时进行电渣焊,如图10.6.15所示。施焊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施焊现场的相对湿度等于或大于90%时,应停止焊接;
2. 熔咀孔内不得受潮、生锈或有污物;
3. 应保证稳定的网路电压;
4. 电渣焊施焊前必须做工艺试验,确定焊接工艺参数和施焊方法;
5. 焊接衬板的下料、加工及装配应严格控制质量和精度,使其与横隔板和翼缘板紧密贴合;当装配缝隙大于1mm时,应采取措施进行修整和补救;
6. 同一横隔板两侧的电渣焊应同时施焊,并一次焊接成型;
7. 当翼缘板较薄时,翼缘板外部的焊接部位应安装水冷却装置;
8. 焊道两端应按要求设置引弧和引出套筒;
9. 熔咀应保持在焊道的中心位置;
10. 焊接起动及焊接过程中,应逐渐少量加入焊剂;
11. 焊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调整电压;
12. 焊接过程应保持焊件的赤热状态。
第10.6.16条
栓钉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接前应将构件焊接面上的水、锈、油等有害杂质清除干净,并按规定烘焙瓷环;
2. 栓钉焊电源应与其他电源分开,工作区应远离磁场或采取措施避免磁场对焊接的影响;
3. 施焊构件应水平放置。
第10.6.17条
栓钉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1. 目测检查栓钉焊接部位的外观,四周的熔化金属以形成一均匀小圈而无缺陷为合格。
2. 焊接后,自钉头表面算起的栓钉高度L的允许偏差为±2mm,栓钉偏离竖直方向的倾斜角度θ≤5°(图10.6.17)。
3. 目测检查合格后,对栓钉进行冲力弯曲试验,弯曲角度为15°。 在焊接面上不得有任何缺陷。
栓钉焊的冲力弯曲试验采取抽样检查。取样率为每100个栓钉取一个,或每根柱或每根梁取一个。试验可用手锤进行,试验时应使拉力作用在熔化金属最少的一侧。当达到规定弯曲角度时,焊接面上无任何缺陷为合格。抽样栓钉不合格时,应再取两个栓钉进行试验,只要其中一个仍不符合要求,则余下的全部栓钉都应进行试验。
4. 经冲力弯曲试验合格的栓钉可在弯曲状态下使用,不合格的栓钉应更换,并经弯曲试验检验。
第10.6.18条
焊缝质量的外观检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焊缝冷却后进行。由低合金结构钢焊接而成的大型梁柱构件以及厚板焊接件,应在完成焊接工作24h后,对焊缝及热影响区是否存在裂缝进行复查。
1. 焊缝表面应均匀、平滑,无折皱、间断和未满焊,并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严禁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针状气孔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2. 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当发现有裂纹疑点时,可用磁粉探伤或着色渗透探伤进行复查。
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焊缝质量的外观检查可按表10.6.18的规定执行。
表 10.6.18
焊缝外观检验的允许偏差或质量标准
焊缝外观检验的允许偏差或质量标准 |
|||
项目 |
允许偏差或质量标准 |
图例 | |
焊脚尺寸偏差 |
d≤6mm |
+1.5mm 0 |
|
d>6mm |
+3mm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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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缝焊余高 |
d≤6mm |
+1.5mm 0 |
|
d>6mm |
+3mm 0 |
||
焊缝余高 |
d<15mm |
+3mm 0 |
|
15mm≤b<20mm |
+4mm +0.5mm |
||
T型接头焊缝余高 |
t≤40mm a=t/4mm |
+5mm 0 |
|
t>40mm a=10mm |
+5mm 0 |
||
焊缝宽度偏差 |
+5mm 0 |
| |
焊缝表明高低差 |
在任意25mm范围内≤2.5mm |
||
咬边 |
≤t/20,≤0.5mm在受拉对接焊缝中,咬边总长度不得大于 焊缝长度的10%;在角焊缝中,咬边总长度不得大于焊缝长度的20% |
| |
气孔 |
承受拉力或压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 焊缝不允许有气孔;角焊缝允许有直径不大于 1.0mm的气孔,但在任意1000mm范围内不得 大于3个;焊缝长度不足1000mm的不得大于2个 |
|
第10.6.19条
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全熔透的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2. 超声波探伤检查应在焊缝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焊缝表面不规则及有关部位不清洁的程度,应不妨碍探伤的进行和缺陷的辨认,不满足上述要求时事前应对需探伤的焊缝区域进行铲磨和修整。
3. 全熔透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查数量,应由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情况确定:受拉焊缝应100%检查;受压焊缝可抽查50%,当发现有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应全部进行超声波检查。
4. 超声波探伤检查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文件无规定时,超声波探伤的检查等级按《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检验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89标准中规定的B级要求执行,受拉焊缝的评定等级为B检查等级中的Ⅰ级,受压焊缝的评定等级为B检查等级中的Ⅱ级
5. 超声波检查应做详细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10.6.20条
经检查发现的焊缝不合格部位,必须进行返修。
1. 当焊缝有裂纹、未焊透和超标准的夹渣、气孔时,必须将缺陷清除后重焊。清除可用碳弧气刨或气割进行。
2. 焊缝出现裂纹时,应由焊接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出措施后方可返修。当裂纹界限清楚时,应从裂纹两端加长50mm处开始,沿裂纹全长进行清除后再焊接。
3. 对焊缝上出现的间断、凹坑、尺寸不足、弧坑、咬边等缺陷,应予补焊。补焊焊条直径不宜大于4mm。
4. 修补后的焊缝应用砂轮进行修磨,并按要求重新进行检查。
5. 低合金结构钢焊缝,在同一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经过2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应会同设计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