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防锈、涂层、编号及发运

第10.10.1条

钢结构的除锈和涂底工作,应在质量检查部门对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10.10.2条

除锈质量分为两级,并应符合表10.10.2的规定。

 

表 10.10.2

除锈质量等级

钢材表面应露出金属色泽

除锈方法

钢材表面允许存留不能再清除的轧制表皮

一般工具(如钢铲、钢刷)

 

第10.10.3条

钢结构的防锈涂料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应配套使用。

 

第10.10.4条

对规定的工厂内涂漆的表面,要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彻底清除浮锈和浮物。

 

第10.10.5条

涂层完毕后,应在构件明显部位印制构件编号。编号应与施工图的构件编号一致,重大构件还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和定位标记。

 

第10.10.6条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构件的外形尺寸、发运数量及运输情况,编制包装工艺。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变形。

 

第10.10.7条

钢结构的包装和发运,应按吊装顺序配套进行。

 

第10.10.8条

钢结构成品发运时,必需与订货单位有严格的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