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应编制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11.1.2条
电焊工应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参加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的焊接工作。
第11.1.3条
安装用的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栓钉和涂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钢结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钢结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3633)、《圆柱头焊钉》(GB10433)及其他标准。
第11.1.4条
安装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合格。
第11.1.5条
安装的主要工艺,如测量校正,厚钢板焊接,栓钉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加工等,应在施工前进行工艺试验,并应在试验结论的基础上制定各项操作工艺。
第11.1.6条
安装前,应对构件的外形尺寸、螺栓孔直径及位置、连接件位置及角度、焊缝、栓钉焊、高强度螺栓接头摩擦面加工质量、栓件表面的油漆等进行全面检查,在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标准的要求后,方能进行安装工作。
第11.1.7条
安装使用的钢尺,应符合本规程第10.1.4条的要求。
第11.1.8条
安装工作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方面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