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构件的质量检查

第11.3.1条

构件成品出厂时,制作厂应将每个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及产品合格证交安装单位。

 

第11.3.2条

对柱、梁、支撑等主要构件,在安装现场应进行复查。凡其偏差大于本规程规定之允许偏差时,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修理。

 

第11.3.3条

端部进行现场焊接的梁柱构件,其长度尺寸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1. 柱的长度,应增加柱端焊接产生的收缩变形值和荷载使柱产生的压缩变形值。

2. 梁的长度应增加梁接头焊接产生的收缩变形值。

 

第11.3.4条

钢构件的弯曲变形、扭曲变形以及钢构件上的连接板、螺栓孔等的位置和尺寸,应以钢构件的轴线为基准进行核对,不宜用钢构件的边棱线作为检查基准线。

 

第11.3.5条

钢构件焊缝的外观质量和超声波探伤检查,栓钉的位置及焊接质量,以及涂层的厚度和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J81)、《圆柱头焊钉》(GB10433)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