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1条
柱的安装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并应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柱的标高、位移、垂直偏差符合要求。调整柱垂直度的缆风绳或支撑夹板,应在柱起吊前在地面绑扎好。
第11.6.2条
当由多个构件在地面组拼为扩大安装单元进行安装时,其吊点应经过计算确定。
第11.6.3条
构件的零件及附件应随构件一起起吊。尺寸较大、重量较重的节点板,可以用铰链固定在构件上。
第11.6.4条
柱上的爬梯以及大梁上的轻便走道,应预先固定在构件上一起起吊。
第11.6.5条
柱、主梁、支撑等大构件安装时,应随即进行校正。
第11.6.6条
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空间稳定体系。
第11.6.7条
当采用内爬塔式起重机或外附塔式起重机进行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时,对塔式起重机与结构相连接的附着装置,应进行验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1.6.8条
进行钢结构安装时,楼面上堆放的安装荷载应予限制,不得超过钢梁和压型钢板的承载能力。
第11.6.9条
一节柱的各层梁安装完毕后,宜立即安装本节柱范围内的各层楼梯,并铺设各层楼面的压型钢板。
第11.6.10条
安装外墙板时,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形状对称安装。
第11.6.11条
钢构件安装和楼盖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施工,应相继进行,两项作业相距不宜超过5层。当超过5层时,应由责任工程师会同设计部门和专业质量检查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第11.6.12条
一个流水段一节柱的全部钢构件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流水段的安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