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前,首先应按本规程第11.2.5条的要求确定按设计标高或相对标高安装。
第11.7.2条
柱在安装校正时,水平偏差应校正到本规程规定的允许偏差以内,垂直偏差应达到 ±0.000。在安装柱和柱之间的主梁时,再根据焊缝收缩量预留焊缝变形值,预留的变形值应作书面记录。
第11.7.3条
结构安装时,应注意日照、焊接等温度变化引起的热影响对构件的伸缩和弯曲引起的变化,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11.7.4条
用缆风绳或支撑校正柱时,应在缆风绳或支撑松开状态下使柱保持垂直,才算校正完毕。
第11.7.5条
当上柱和下柱发生扭转错位时,应采用在连接上柱和下柱的临时耳板处加垫板的方法进行调正。
第11.7.6条
在安装柱与柱之间的主梁构件时,应对柱的垂直度进行监测。除监测一根梁两端柱子的垂直度变化外,还应监测相邻各柱因梁连接而产生的垂直度变化。
第11.7.7条
安装压型钢板前,应在梁上标出压型钢板铺放的位置线。铺放压型钢板时,相邻两排压型钢板端头的波形槽口应对准。
第11.7.8条
栓钉施工前应标出栓钉焊接的位置。若钢梁或压型钢板在栓钉位置有锈污或镀锌层,应采用角向砂轮打磨干净。 栓钉焊接时应按位置线排列整齐。
第11.7.9条
每一节柱子高度范围内的全部构件,在完成安装、焊接、栓接并验收合格后,方能从地面引放上一节柱的定位轴线。
第11.7.10条
各种构件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应为结构全部安装完毕前的最后一次实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