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结构的涂层

第11.10.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在一个流水段一节柱的所有构件安装完毕,并对结构验收合格后,结构的现场焊缝、高强度螺栓及其连接节点,以及在运输安装过程中构件涂层被磨损的部位,应补刷涂层。涂层应采用与构件制作时相同的涂料和相同的涂刷工艺。

 

第11.10.2条

涂层外观应均匀、平整、丰满,不得有咬底、剥落、裂纹、针孔、漏涂和明显的皱皮流坠,且应保证涂层厚度。当涂层厚度不够时,应增加涂刷的遍数。

 

第11.10.3条

经检查确认不合格的涂层,应铲除干净,重新涂刷。

 

第11.10.4条

当涂层固化干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