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安装的竣工验收

第11.1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宜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在每个流水段一节柱的高度范围内全部构件(包括钢楼梯、压型钢板等)安装、校正、焊接、栓接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二、全部钢结构安装、校正、焊接、栓接完成并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作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11.11.2条

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钢结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并在施工图中注明修改内容;

二、钢结构安装过程中,业主、设计单位、钢构件制作厂、钢结构安装单位达成协议的各种技术文件;

三、钢结构制作合格证;

四、钢结构安装用连接材料(包括焊条、螺栓等)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钢结构安装的测量检查记录、高强度螺栓安装检查记录、栓钉焊质量检查记录;

六、各种试验报告和技术资料;

七、隐蔽工程分段验收记录。

 

第11.11.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1.3的规定。

表 11.11.3

高层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图例

钢结构定位轴线

L/20000

柱定位轴线

1.0

地脚螺栓位移

2.0

柱底座位移

3.0

上柱和下柱扭转

3.0

柱底标高

±2.0

单节柱的垂直度

h/1000

同一层柱的柱顶标高

±5.0

同一根梁两端的水平度

(l/1000)+310

压型钢板在钢梁上的排列错位

15

建筑物的平面弯曲

L/2500

建筑物的整体垂直度

(H/2500)+10≤50

建筑物总高度

按相对标高安装

按设计标高安装

±30

※注:

表中为柱的制造程度允许误差;为柱荷载压缩后的缩短值;为柱子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