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1条
防火保护材料应选择绝热性好,具有一定抗冲击能力,能牢固地附着在构件上,又不腐蚀钢材,且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或不燃性板型材。
第12.2.2条
梁和柱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宜直接采用实际构件的耐火试验数据。当构件的截面形状和尺寸与试验标准构件不同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附录三的方法,推算实际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并按本规程附录七的公式进行验算,取其较大值确定实际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厚度。
第12.2.3条
楼板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楼板的最小截面尺寸及保护层厚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附录A确定。
2. 压型钢板作承重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本规程表12.2.3的要求。
表 12.2.3
耐火极限为1.5h时压型钢板组合楼板厚度和保护层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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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无保护层的楼板 |
有保护层的楼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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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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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厚度h1或h(mm) |
≥80 |
≥11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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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层厚度a(mm) |
— |
—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