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1条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层厚度和总体构造要求应在设计时规定,由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应组织当地消防监督部门与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12.3.2条
钢结构的防火构造与施工,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防火保护材料生产厂共同商讨确定实施方案。
第12.3.3条
处于侵蚀性介质环境中的钢结构,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12.3.4条
柱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其涂层厚度应达到设计值,且节点部位宜作加厚处理。喷涂场地要求、构件表面处理、接缝填补、涂料配制、喷涂遍数、质量控制与验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条件》(CECS24)的规定。当采用粘结强度小于0.05MPa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时,涂层内应设置与钢构件相连的钢丝网。
2. 采用防火板材包复保护。当采用石膏板、蛭石板、硅酸钙板、珍珠岩板等硬质防火板材包复时,板材可用粘结剂或钢件固定,构件的粘贴面应作防锈去污处理,非粘贴面均应涂刷防锈漆。当包复层数等于或大于十二层时,各层板应分别固定,板缝应相互错开,接缝的错开距离不宜小于400mm。
当采用岩棉、矿棉等软质板材包复时,应采用薄金属板或其他不燃性板材包裹起来。
第12.3.5条
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其涂层厚度应达到设计值,节点部位宜作加厚处理。喷涂场地要求、构件表面处理、接缝填补、涂料配制、喷涂遍数、质量控制与验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的规定。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涂层内应设置与钢构件相连的钢丝网:
1)承受冲击、振动荷载的梁;
2)涂层厚度等于或大于40mm的梁;
3)粘结强度小于或等于0.05MPa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4)腹板高度超过1.5m的梁。
2. 采用防火板材包复保护。可按本规程第12.3.4条的规定实施。
当楼板下的空间用不燃性板材封闭时,次梁可不作防火保护。
第12.3.6条
楼板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压型钢板作为承重楼板结构时,应采用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或粘贴防火板材的保护措施,并应按照本章第12.3.4条的规定实施。
当管道穿过楼板时,其贯通孔应采用防火堵料填塞。
第12.3.7条
屋盖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钢结构屋盖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中庭桁架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或设置喷水灭火保护系统。
2. 当钢结构屋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保护时,可不作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