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第 1.0.1 条

本条是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的总方针。

 

第 1.0.2 条

本规程主要对象是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也涉及有混凝土剪力墙的钢结构。根据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居住建筑10层以下和其他民用建筑24m以下为多层建筑。本规程不规定适用高度的下限,是考虑到在特定情况下在多层民用建筑中采用钢结构的可能性。表1.0.2的适用高度考虑了90年代初国内外高层建筑的实践,也考虑到我国在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方面经验还较少,以及高度过大可能带来的其他问题。

 

第 1.0.3 条

本条是高层建筑钢结构选型和设计的一般原则,对不同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这些原则是共同的。

 

第 1.0.4 条

本规程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J 68) 的原则制定,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并按作用和抗力分项系数表达式进行计算;符号和基本术语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 (GBJ 132) 的要求。

本规程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 、 《建筑地基础设计规池》 (GBJ 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 l7)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等,并结合高层钢结构的特点编制的,和这些标准配套使用。本规程编制过程中,考虑了我国在 80 年代兴建的一批高层建筑钢结构取得的实践经验,参考了美、 日、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设计规范,利用了我国近年开展的高层钢结构研究的一些成果。

 

第 1.0.5 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分类,完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33) 的规定,此处不再重述。

 

第 1.0.6 条

本条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33) 的基础上,对各类高层建筑钢结构,特别是 6 度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