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条
组合梁混凝土翼板的有效宽度,系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 的规定采用。高层钢结构中的组合楼板一般不用板托,故本章仅对无板托的组合梁作出规定。
第7.1.2条
塑性设计要求控制钢梁截面的板件宽厚比,避免因板件局部失稳而降低构件承载力。
第7.1.3条
国内外试验表明,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连续组合梁某些截面,能形成塑性铰,产生所需的转动,实现内力重分配。力比小于0.5 是根据哈尔滨建筑大学的试验和国内外资料分析提出的。
第7.1.4条
在试算时,若假定中间支座两侧负弯矩区受拉翼板开裂区长度,分别为相应跨度的 0.15 倍,则可参考有关资料列出的柔性系数及荷载项进行内力分析。欧共体组合结构规程认为,距中间支座
0.15范围内 (
为梁的跨度 ) 确定梁截面刚度时,不应考虑混凝土翼板的存在,但翼板中的钢筋应计入。考虑变截面影响进行内力分析,除可较真实地反映梁的实际受力情况外,还不致对支座截面的负弯矩值计算过高。
第7.1.5条
组合梁的变形计算,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J 68) 的规定,按荷载的长短期效应组合考虑。对于长期效应组合,用
确定换算截面,这主要是考虑混凝土在长期荷载下的徐变影响。
第7.1.6条
本条说明混凝土翼板计算厚度在不同情况下的取值,均符合实际情况。
第7.1.7条
组合板施工阶段设计时仅考虑压型钢板的强度和变形,如果不满足要求,可加临时支护以减小板跨,设计跨度可按临时支护的跨度考虑;但使用阶段设计时,跨度必需按拆除临时支护后的设计跨度考虑。若压型钢板仅作为模板,则此时不应考虑它的承载作用。目前在高层钢结构中,大多仅作为施工模板,因此时不需作防火保护层,总造价较经济。
第7.1.8条
挠曲效应是由于压型钢板变形而增加的混凝土厚度。当挠度小于20mm 时,可假定在1kN/m2的均布施工荷载中考虑此效应;当挠度大于
20mm 时,应附加0.7
厚度的混凝土重量。
第7.1.9条
本条参照欧共体《组合板设计规程》 (1981) 、英国《压型钢板楼板设计与施工规程》 (1982) 和欧共体编制的《钢和混凝土组合结构统一标准》 (1985) 拟定。
第7.1.10~7.1.12条
参照日本建筑学会《钢铺板结构设计与施工规范》 (1970) 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