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1条
抗震设防的高层钢结构的节点设计,主要参考日本钢结构节点设计手册、美国加州规范和欧共体抗震规范等拟定。节点连接的承载力要高于构件本身的承载力,是各国结构抗震设计遵循的共同原则。要求抗震设防但受风荷载控制的结构,在设计工程中是常见的,也应符合抗震设计的构造规定。
第8.1.2条
梁柱构件塑性区的长度是参照日本的规定提出的。节点设计应验算的项目,也是参考日本设计手册拟定。
第8.1.3条
节点连接的最大承载力要高于构件本身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是考虑构件的实际屈服强度可能高于屈服强度标准值,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构件出现塑性铰时,结构仍能保持完整,继续发挥承载作用。本条参考国外规定并结合我国目前情况,增大系数取 1.2 ,受剪时考虑跨中荷载的影响取1.3 。
工字形截面绕强轴弯曲的塑性设计公式,系引自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第九章。工字形截面绕弱弯曲的塑性设计公式,系参考日本《钢结构塑性设计指南》提出。
第8.1.4条
详见第6.1.4条的条文说明。
第8.1.5条
层状撕裂主要出现在T形接头、十字形接头和角部接头中,这些地方的约束程度使得母材在厚度方向引起应变,由于延性有限而无法调整,应采用合理的连接构造。
第8.1.7条
柱的工地接头位置,要便于工人现场操作。柱带悬臂梁段的悬伸长度,除考虑受力条件外,尚应考虑运输尺寸限制和便于装车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