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幕墙与钢框架的连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9.1.1条

高层钢结构设计中,非承重幕墙虽不是承重构件,但它与钢框架的连接有其特殊要求,若连接遭到破坏,导致幕墙构件脱落,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应予以应有的重视。

非承重幕墙一般有金属幕墙、玻璃幕墙和预制钢筋混凝土幕墙 ( 即挂板 ) 三类,我国现有高层钢结构多数采用玻璃幕墙,较少采用铝合金幕墙和预制钢筋混凝土幕墙。铝合金幕墙造价较高,预制钢筋混凝土幕墙重量大,刚度大,在设计、制作、安装等方面都较前两者复杂,对混凝土幕墙的节点连接,必须采取周密的构造措施,避免产生钢框架与幕墙之间设计未考虑的相互不利影响。

其他非结构构件主要是指内隔墙。目前,内隔墙较多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这种内隔墙一般有较好的适应变形的能力,不需特殊处理。其他整体刚度较大的内隔墙,可按本章所定原则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

 

第9.1.2条

有关幕墙本身的设计,在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96) 中,对玻璃幕墙的设计已有规定,混凝土幕墙可按类似原则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 10) 进行设计。

 

第9.1.3条

在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下,幕墙构件不互相碰撞,不脱落,是对幕墙的基本要求之一。幕墙允许的最大变形角为1/150 ,介于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层间位移变形角容许值之间,也就是说,可以保证在多遇地震时不碰撞、不脱落,但不能保证在罕遇地震时不破坏或脱落,日本也是这样规定的。

 

第9.1.4条

本条规定与节点连接无直接关系,但分离缝合适与否,直接关系到幕墙是否会在层间位移不超过层高位移限值时互相碰撞,因为节点连接有可能因附加的碰撞力而破坏。

分离缝之间应填塞压缩性良好的弹性填充材料和密封材料,如海棉橡胶、硅酮膏等,以便在可能出现碰撞时起缓冲作用,并满足建筑功能上的密封要求。

分离缝的宽度是根据京城大厦和其他一些建筑的设计规定提出的。玻璃幕墙由于玻璃间隙能吸收一定的层间变位量,因而玻璃幕墙之间的纵横向分离缝允许小于本条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