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构件验收

第10.11.1条

本规程所指验收,是构件出厂验收,即对具备出厂条件的构件按照工程标准要求检查验收。

表 10.11.1-1 ~表 10.11-4 的允许偏差,是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205) 和日本《建筑工程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根据我国高层建筑钢结构施工情况,对其中各项做了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依据是通过一些新建高层建筑钢结构的施工调查取得的。

 

第10.11.2条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 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特点制定的,增加了无损检验和必要的材料复验要求。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要制作厂为安装单位提供在制作过程中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等的资料,以便据以施工,同时也为竣工验收提供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