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构件的质量检查

第11.3.1条

安装单位应派有检查经验的人员深入到钢结构制作厂,从构件制作过程到构件成品出厂,逐个进行细致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

 

第11.3.2条

对主要构件,如梁、柱、支撑等的制作质量,在构件运到现场后仍应进行复查 ( 前面检查得再细,总会有漏检的项目 ) ,凡是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都应在地面修理。如果构件吊到高空发现问题再吊回地面修理,就会严重影响安装进度。

 

第11.3.3条

对端头用坡口焊缝连接的梁、柱、支撑等构件,在检查其长度尺寸时,应将焊缝的收缩值计入构件的长度。如按设计标高进行安装时,还要将柱子的压缩变形值计入构件的长度。制作厂在构件加工时,应将焊缝收缩值和压缩变形值计人构件长度。

 

第11.3.4条

在检查构件外形尺寸、构件上的节点板、螺栓孔等位置时,应以构件的中心线为基准进行检查,不得以构件的棱边、侧面对准基准线进行检查,否则可能导致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