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屋面高度不超过50m和设防烈度不超过8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

 

 

第1.0.3条

升板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应采用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与验收制度。

 

第1.0.4条

本规范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并结合升板结构的特点而编制的。在设计与施工时,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其它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