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柱的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升板结构可根据工程的场地和设备条件,选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柱。

预制柱高度与截面较小边尺寸之比,不宜大于50。

 

第4.1.2条

升板结构的柱应按提升阶段和使用阶段进行计算。预制柱还应进行吊装阶段的验算。

提升阶段的柱应按实际的提升程序,对搁置状态和正在提升的状态进行群柱稳定验算。各柱尚应进行偏心受压承载力验算。

使用阶段的柱应按框架柱进行设计。

 

第4.1.3条

升板结构柱采用接柱时,接头部位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接头及其附近区段内截面的承载力应不小于该截面计算承载力的1.3倍。

 

第4.1.4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柱的内力设计值由本章第二节及第三节叠加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效应组合和调整。柱的截面和配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