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升板结构的抗侧力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采用板柱结构时,单列柱数不得少于三根,当设计烈度为7度时,屋面高度不宜高于30m,8度时屋面高度不宜高于20m。其它情况宜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或板柱——壁式框架结构。

 

第6.1.2条

剪力墙或井筒应沿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布置,宜均匀对称地布置在由变形缝分开的建筑区段端附近及平面形状变化处。

 

第6.1.3条

剪力墙的间距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3倍,沿竖向宜贯通建筑物全高。墙的位置应考虑楼板开洞影响,在剪力墙间楼板有较大开洞削弱时,其间距应予减小。

 

第6.1.4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宜采用不设防震缝的方案。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震缝:

1. 建筑平面有较大凸出或不规则;

2. 建筑物内有错层或建筑高度相差较大;

3. 建筑物内各部分结构刚度或荷载相差悬殊。

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应满足防震缝要求。
建筑物防震缝的最小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6.1.5条

升板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规范中板柱结构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框架结构。
2. 板柱—剪力墙与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框架—抗震墙结构。

 

第6.1.6条

凡本章未做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